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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省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申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申报时间。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申请继续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4月10日。(以上申报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有效)
(三)申报原则。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政策详情和申报流程等精准推送,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加强推荐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月根据市工信局推送的名单,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并将审核结果于每月15号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审处(见省厅通知附件2)。
(三)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要汇总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见省厅通知附件3),每月15号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审处。
联系人:戴文婷,联系电话:63538809。
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
1.2025年加计抵减各县区、开发区经办人登记表
2.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025年7月11日
附件1
县(市)区、开发区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
县区 |
单位名称 |
科室 |
联系电话 |
1 |
高新区 |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
企业服务处 |
65324525 |
2 |
经开区 |
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
经济运行处 |
63679325 |
3 |
新站高新区 |
新站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
经济运行处 |
65777276 |
4 |
安巢开发区 |
安巢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
经济运行处 |
82363129 |
5 |
肥东县 |
肥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科 |
67703075 |
6 |
肥西县 |
肥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科 |
68841220 |
7 |
长丰县 |
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综合科 |
66673064 |
8 |
庐江县 |
庐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科 |
87331090 |
9 |
巢湖市 |
巢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投资科 |
18005659716 |
10 |
瑶海区 |
瑶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科 |
64399800 |
11 |
庐阳区 |
庐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科 |
65699412 |
12 |
蜀山区 |
蜀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科 |
65597583 |
13 |
包河区 |
包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与投资科 |
63357346 |
附件2
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三、严格审核推荐
请各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企业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各市工信局形成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5年7月起每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核不通过企业,应在系统审核退回时注明理由。
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各市工信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附件3),随当月推荐名单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
四、加强宣传和监管
各市工信局要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认真填报,避免因填报疏漏影响政策享受,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快享、应享尽享”。同时,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7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 2月3 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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