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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篇】申请专利后享有哪些权利?


查看: 2739 发布日期: 2018/9/27 8:48:29

 

从事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风险,通常需要发明人先期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研发还有可能失败。为了激励专利权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需要保障专利权人从其研发成果中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专利制度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的独占权,使其在该期限内独占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权,以此来帮助专利权人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专利制度不同于直接给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以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的科技奖励制度,而是赋予其独占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实施该发明创造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使用费,从而使专利权人能够获得经济回报。

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利人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权利。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且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上所称的“实施”是有其专门含义的,而且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其含义也不同。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讲,实施专利的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讲,实施专利的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给出明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此进一步解释。一般理解,所谓的“为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其范围十分广泛。“为生产经营目的”不能被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后者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应施加如此严格的限制。

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通常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行为方式或者类型,而是行为主体,三十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从行为方式上看,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无论其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而对于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来说,则既可能是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企业和营利性单位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而国家机关、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一般不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行为的性质和范围需要根据行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个单位的性质并不决定是否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关键因素,国家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也可能是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销售专利药品等。


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制造、使用、进口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行为,但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就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专利是一定要申请的!只有把技术保护起来它才真正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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