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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为加快合肥市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现根据《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2018年度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申报工作。
2、申报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要按照《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附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对申报(复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企业请于7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经信部门,县(市)区请于7月31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发送至科技处邮箱:sjwkjc@126.com。
2018年6月28日
附件: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合经信科技〔2015〕223号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有关企业: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7月27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01”,现予以公布。
2015年8月6日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项,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含高校、科研院所工业设计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和行业影响力,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8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第八条 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必要的现场考察,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和牌匾,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接受复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表》(见附件2、附件4),并按程序参与复评。
第十三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不受理。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叁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更名。
第十七条 对获得"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市、县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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